(1)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在20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他法律、法规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办理的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45日。在45个丁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