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从字面看,该条所指的赠与人似乎只是指夫或妻以外的人。如果是夫或妻赠送给对方财物,从赠送的本意出发,也应当是使赠送物归受赠人一人所有而非使其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在法律上不成立自己赠给自己的“赠与”行为。由此可见,虽然对于夫妻之间互赠财物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参照婚姻法上述条款的规定也可以认定赠与物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这反映了原审法院仍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框架下思考问题,而根本未想到争议的标的并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也无从谈及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本案中姚某和余某之间成立的就是单纯的赠与关系,应当适用民法中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只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不同于一般的当事人,较为特殊,是夫妻关系,才容易误导人的思路。其实,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结构和所有权形式也日益复杂,与此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这就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以实现司法的公正理念。即使是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问题,也应注意区别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不能不加辨别地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作为唯一处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