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看一个范文你看一下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文丽,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中鼎花园对面,联系电话:136756344,,。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国市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城中路,组织机构代码0,,256-1,;法定代表人:汪金泉,局长。
请求:贵法院判决撤销宁国市人民法院(2,,3)宁行初字第0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宁公(西)行决字第4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以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行政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波漪路挖土是合法建设活动
一审行政诉讼中,被上诉人不能提供宁国市政公司是否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等三证之证据。根据建筑法及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取得 三证 从事建设施工,都是非法建设,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停止建设。因此,在依法不能确定本案挖掘施工活动是合法建设施工时,被上诉人就擅自将宁国市政公司当做 受害人 ,而将上诉人对宅基地被挖掘而制止的自救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被上诉人 行政执法 必缺失合法性之基础。
二、本案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职权
(一)、被上诉人提交的诉讼证据已经被篡改或添加
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宁国市公安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封面记载:2,,3年4月16日经复印人方珣签名并由宁国市公安局西津派出所加盖印章证实,本案行政程序卷宗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共3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