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约定财产的相关介绍
夫妻之间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即订立书面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如何分割的协商一致的合同。我国《婚姻法》规定,只要该协议是两人真实的合意,不违反法律,即可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优先使用。
二、《婚姻法》和《物权法》在财产权利规定上的不同
《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物权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经过夫妻约定的财产的归属等本身也由《物权法》规制。
而《婚姻法》,身份性特征比较突出,既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规制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包括离婚财产分割等,因为是基于婚姻关系的,所以我们把它视为依附于人身关系上的,仅限于婚姻家庭中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目的不明显,着重于家庭责任和职能。
可以说,《婚姻法》关于财产关系的规定不是出于经济目的而存在的,公法性质的意味更加明显,是为了社会的公平和保障而存在的财产制度,侧重于保护妇女、儿童等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婚姻法》的财产规定以家庭整体为本位,而《物权法》是以个人为本位。
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优先适用《婚姻法》还是《物权法》?
在涉及夫妻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时候,《物权法》虽然为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规制的基本法,是一般法,但是《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可以视为特别法。根据法理的一般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理解为《物权法》的谦抑,尊重《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适用和规制功能。而且婚姻家庭中由于要顾虑到伦理的问题,家庭的和谐,这些复杂的“情理”问题都是《物权法》中较少考虑到的,因此,夫妻之间关于具体财产制度的约定应当由更加能够保障家庭和谐的《婚姻法》去调整,而《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则作为补充。
最后得出结论,对于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财产约定协议,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约定,当然是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的前提下,尤其要注意不可损害第三人利益,当《婚姻法》规定不清,或没有规定,或根据其规定名下不公平时,由《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