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申请书;
(三)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的情况证明;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五)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监护人为送养人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监护证明;
(二)被收养人的户口复印件;
(三)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四)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五)送养人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 四、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被收养人已满十周岁的,必须征求本人意愿。 五、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宜昌福利院收养在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