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
⑵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收养关系涉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因此,《收养法》的内容必须同时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实现。
⑶平等自愿的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自由表达其真实意思,即平等自愿原则。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⑷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因为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
⑸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生育制度和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对生育关系的法律高速和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协调一致。处理收养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