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弃婴、儿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当地省级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公告。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厅社会事务处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预涉外送养儿童的公告刊登工作。社会福利机构应在报送预涉外送养儿童材料前,对弃婴、儿童进行公告,向厅社会事务处提供下列材料:
1、弃婴、儿童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身体特征、被捡拾的时间、地点、随身携带物品,弃婴、儿童年龄为估算的,要特别注明(具体格式见附件1)。
2、弃婴、儿童1寸入院初期的正面免冠照片1张。
3、弃婴、儿童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4、捡拾人出具的弃婴、儿童捡拾证明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