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委托辩护合同
( ) 刑字第 号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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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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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因被 (□公安机关□检察院)指控有犯罪嫌疑,现案件已或将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甲方愿意聘请乙方律师为 担任(□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辩护人。
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提供(□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刑事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的辩护人。
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真实、客观、全面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
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3、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非法活动。
4、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法律事务结束或终止时,应如实完整地填
写《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交还给乙方,由乙方归档,本合同涉及的《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编号为: 。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②根据法律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其他法律帮助。
③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2、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②根据法律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
询或者其他法律帮助;
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的,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④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调查或申请人民检察院调查可能
证明其无罪、罪轻等各方面的证据。
3、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法院第一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查阅、摘抄、复制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和相关材料;
②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起诉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③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④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尽可能调查或申请法院调查可能
证明其无罪、罪轻等方面的证据。
4、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法院第二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
②会见上诉人,了解其本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③按时出庭,依法为上诉人进行辩护并提交书面辩护词;亦可能按照二审法庭书面审理的安排,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5、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法院再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查阅、了解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
②会见申诉人,了解其本人对生效判决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③依法为申诉人提交书面辩护词。
6、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
7、依法尽职、尽责为甲方进行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甲方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8、乙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甲方的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9、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并为其辩护。
10、乙方律师应告知甲方委托法律事务的办理情况(公、检、法机关确定密级的案件材料或不宜告知的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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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已指派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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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同意,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委托事务或服务不尽责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
第三条 律师费及工作费用(由双方约定)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辩护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
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差旅费(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 支付期限、方式(由双方约定)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以上收费以到达上述账号或取得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
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违约或不履行本协议,律师费、工作费用全额退还甲方;
如果甲方擅自终止本协议,律师费、工作费用不退还。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
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提前解除合同,
已收取律师费、工作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审查起诉阶段担
任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委托事项于检察机关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之日止;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委托事项于审判 机关作出判决或驳回起诉的裁定生效之日或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之日止;委托三个阶段的,案件在任中一个阶段被取保后候审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