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关爱三项内容。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官司,为追索赡养费案件。这种案件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确定,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案件受理费”。
由于各个地区的人民法院水平不一致,经济情况各不相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酌定赡养案件的受理费。例如,北京市规定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受理费为50元。
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往往是原告生活困难,经济情况不好,才会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法院针对这种情况规定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可以先不预交受理费,待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例如:李某诉其子李某某赡养案,李某是个年迈的孤老人,妻子早已经离世,李某一人将儿子养大成人,帮助其买房娶妻生子。而李某失去工作能力后,缺少经济来源,儿子不愿意赡养,只是偶尔送些粮食和日用品,根本满足不了李某的生活需要,看病吃药也没钱。可当他要求儿子尽点赡养义务的时候,儿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老人无奈之下愤然起诉到法院。法院根据老人的特殊情况,同意老人不预交受理费,判决李某某每月负担老人生活费500元,并负责给老人看病拿药,每年还要给老人提供充足的粮食和日用品。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