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意见认为,智力残疾人与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都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都属于《残疾人保障法》的保障对象,对其犯罪的处罚也应当可以相提并论,也应当与正常人犯罪有所区别。该案的处理应充分考虑到对智力残疾人的保护,对黄某的处罚应和正常人有所区别。当然,首先应对黄某进行“智力残疾”鉴定,如果确实属于“智力残疾”,则可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比照精神病人犯罪和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情形,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严格依法办案是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办案人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变通执法。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关于“智力残疾”的相关规定,况且“智力残疾”有四个等级,无法与精神病人和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进行比照。黄某既不是精神病人,也不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应按照正常人犯罪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