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章第26条对抛弃子女不赡养父母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如果B家庭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就可以视为收养关系成立。与此同时,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自然消除。所以在法律上,这个女孩可以不承担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
如果B家庭没有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则收养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被正式认可,女孩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消除。因此从法律角度说,女孩应当承担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
但与此同时,婚姻法第5章第44条明确规定: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因此,女孩可以依法向所属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遗弃罪”要求法院追究亲生父母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