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评估员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收养法》及《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收养意愿家庭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查和评估。
(一)收养意愿人决定收养子女的原因和目的;
(二)收养意愿人的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兴趣爱好及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是否和睦相处,是否有家庭责任感,是否有婚变史;
(四)有无(非)婚生子女,是否与收养意愿人同住;
(五)收养意愿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如传染性疾病和精神性疾病,是否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影响抚养孩子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
(六)收养意愿人的经济收入、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情况;
(七)有无犯罪记录。收养意愿人是否有酗酒、吸毒、赌博、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
(八)收养意愿人目前居住的住宅条件,居住房屋的面积,被收养人的居住场所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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