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5、继父或继母收养的继子女。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末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是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三、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五、收养人、送养人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须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2、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证明。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本人《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生育情况证明。
7、无子女证明。
8、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9、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二寸彩色照片2张,收养人、被收养人半身正面免冠一寸照片各1张。
10、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送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3、被收养儿童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捡拾弃婴登记表》。
6、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7、寻亲公告。
8、被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和《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
9、被送养儿童体检表及化验检查报告单。
10、同意送养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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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责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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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送养人与经常性居住地的计生委签订不违反计生规定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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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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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死亡配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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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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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养人半身正面免冠一寸照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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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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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