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关键是要区分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简单来说,抚养的主体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孙。而兄弟姐妹之间则是扶养关系,而非抚养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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