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调解的策略、方法、技巧运用是否得当等,都要不断进行反思。同时还要根据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信息反馈,不断作出调整,修正某些错误的认识,改进调解的策略、方法和技巧。再者,对于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或自己的不理智的、冲动的甚至野蛮的行为,能够保持冷静的头脑,以宽广的胸怀保持平静的心态,以理智的态度疏导其不理智的心理和行为,避免卷入当事人的纠纷中去。对于调解成功的纠纷,如果出现反复,具有再进行调解的心理准备。不因纠纷出现反复,害怕麻烦而对当事人进行指责和训斥。民事调解工作是一项关系到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的重要工作,同时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琐碎的工作。因此,要胜任此项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心理素质。进行民事调解的人员,不管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成员,还是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具备一定的适合民事调解工作的心理素质,同时,在进行民事调解工作中,还要对自己的心理活动进行自觉心理调控,才能做好这项工作。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案情,不同当事人灵活应用多种调解方法。我在总结别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总结的一些经验谈一下以下几种调解方法。
1、过错剖析法。一般说来,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只不过是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罢了,有很多原告起诉到法院,是为讨一个说法,出一口气,寻找心理平衡。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时,一般是双方分担责任,很少有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结束后,主审法官便可作一个小结,认定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后,要对责任大的一方,一般来说应是被告进行批评教育,尽管有时纠纷是因为过错小的一方引起,此后也要指出过错小的一方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总之要出于公心,居于中立,说公道话,尽管双方都受到批评,只要责任划分得清楚,他们内心还是服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当庭履行。
2、背靠背法。在很多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采用“背靠背法”会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此种方法可在庭前、庭中休庭后或庭后进行,一般两名审判员或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找一方当事人谈话,通过沟通,了解案件的一些实质性问题,使主审法官心中有数。只有知晓两方的情况,才能找准调解的突破口。如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通过了解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后,可以背靠背做工作,与被告谈时,可以谈到法律的规定,谈如果原告不让步,被告必须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全部返还本息。否则法院采取一些必要的强制措施,被告既丢了面子,又受到经济损失。与原告谈时,可以讲一些被告的实际困难或因天灾人祸造成目前不能及时清偿债务的现状,与其“鱼死网破”不如要被告订一个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逐步清偿债务,在双方的观点基本趋于一致时,再面对面地调解,便很容易达成协议,此中很多背靠背做工作时讲的一些道理是不能在面对面场合讲的,否则会取到相反的效果。
3、亲情融化法。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时之气或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从双方内心深处来讲,是愿意和好的,如赡养纠纷等,有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矛盾,有的实质是兄弟间的矛盾。此时,可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十月怀胎的苦楚、把他们拉扯大的艰辛、在他们成长过程中,父母所奉献无私的爱。乌鸦且有反哺之情,羔羊还报跪乳之恩,况且人乎?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血浓于水,于情于理触动子女的灵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调解便水到渠成了。以上就是关于村委民事纠纷调解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