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侵犯其商标权,系侵权主体认定错误。侵犯商标权的主体是造假者,不是上诉人欧乐商贸公司,上诉人仅是商品经销人。
1、商标是有注册完整的明显的标识。被上诉人公司的“Cabbeen”商标也一样是有完整的标识,与上诉人公司所销商品在外观上有明显不同。
2、侵犯商标权的主体是造假者,上诉人对所售商品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并不知情,也没有具备辨别真假的能力和水平。上诉人无主观故意,最多系经营过失;不是知假买假,而且以正常的知识和能力也没有具备辨别真假的能力和水平。
3、上诉人在得知侵权事宜后,已经立即停止被上诉人公司所诉侵权的商品,并销毁有关商品,已经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4、上诉人所经营的商品是从合法的商品批发市场进的货,有合法的来源。
二、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上诉人销售载有涉案商标的商品时间较短且销售额很少,销售额仅仅几千元,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50000元,明显超过了综合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上诉人的销售规模及侵权情节、涉案商标知名度以及被上诉人的合理支出而给被上诉人带来的直接及间接损失,也大大超出了上诉人能承受的赔偿能力范围。
三、一审程序错误,上诉人的相关诉讼权利未能得以行使。上诉人在收到一审法院邮寄的判决之后方知被诉事宜,上诉人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况,公司长期有人值班,不存在传票无法送达的情况,一审法院草率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严重侵害了上诉人诉讼权利。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 2017年4月26日
上面是一份商标权上诉状范文,你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