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较坏影响的;
(2)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务受损、秩序混乱等较为严重的后果的;
(3)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4)其他情节较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