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费已经有了先例,由此引发的讨论也不少。2007年2月16日凌晨,北京市民侯某驾驶汽车将李某的马自达6轿车左侧撞损。经交管部门认定,侯某负全责。因协商未果,李某将对方告上了法庭,索赔“车辆贬值费”。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委托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受损车辆贬值损失金额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贬值3.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受损车为不满半年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不仅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的性能,而且二手车市场估价也显然要比无事故车辆低,这一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鉴于交管部门已对被告作出了负全部责任的认定,故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9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3.5万元。 这个先例一出,立即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这意味着,发生两车或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时,当事方有权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