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类型主要是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包括国有土地等不动产转让、国有企业转让或改制、以国有资产入股的联营、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租金的征收等等。除此之外,一些检察院还在“农民工讨薪案”、“流浪汉维权案”等案件中使用了支持起诉手段。
其
二,被支持的对象一般是国有企业、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如国有资产管理局、民政局、土地管理局等等)。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之前,受害方并无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意愿,一般是在检察机关的说服下才决定作为原告方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且由于证据材料主要来源于检察机关的调查收集,因此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似乎更居于主导地位,而原告则有明显的从属性。
其
三,案件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检察院在对职务犯罪刑事侦查过程中发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认为仅通过刑事诉讼无法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因而决定通过支持起诉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这类案件的被告往往是被确认追究刑事责任的已决犯。二是检察院根据举报,查出有的国有企业、政府机关怠于行使债权、违反规定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以支持起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行使债权,或者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民事行为等等。
其
四,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各异。有的是先向法庭移交证据材料,庭审时派员出席(坐席与原告并列),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而有的是派员出席庭审,在原告发表起诉意见后,检方出庭支持起诉人员对本案事实、适用法律以及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检察官发表《支持起诉意见书》,等等。
其
五,案件处理结果各不相同。对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法院均予以受理,但实践中不同法院在处理方式和结果上存在明显差异:有的作出判决,有的调解处理,也有的裁定驳回起诉。。以上是关于检察机关介入民事纠纷这个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