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性别*,****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被告所作的对原告行政拘留10天的不当行政处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到烟台市芝罘区黄金鼎医院看病,当时在该院挂号处遇到老乡王林,听王林讲他口腔方面生病。原告出于老乡之情,就当场告知王林可到烟台口腔医院治疗。但不知被在场的院方保安所听到,就认为原告是“医托”,并当场不容吩说,将原告扭送至黄金鼎派出所,同样在派出所里,公安干警也不听原告的说明和辩解,就草率地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公安部门办案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被告方的行为明显是滥用行政处罚权,非法作出错误的治安拘留处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公正的法庭依法作出撤销这一违法的行政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公民的正当权益。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1。行政起诉状副本一份; 2。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行政处罚材料复印件。 2010年*月*日这是撤销治安处罚的行政起诉状的格式,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