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人(本诉被告):时装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路1号广场19B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有限公司住所:路791弄3号楼75室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反诉人就与被反诉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反诉请求:
1、判令解除合同;
2、判令被反诉人退回反诉人预付款共元;
3、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的经济损失元;
4、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4年3月30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订立编号为03-003(03-004)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约定,被反诉人按客户要求加工定作,应于2004年4月19日(2004年4月5日)之前送路全数检品,并负责对B品,即经检测质量不合格产品,进行维修,货款于大货出货后40天(30天)内支付。合同订立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反诉人于2004年月日向被反诉人支付了合同全额货款10%的预付款,即元(元)。2004年4月日,被反诉人的产品经送唯益路检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经反诉人催促,被反诉人仍然不能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补救,却反而要求反诉人带款提货,完全违反当初合同的规定。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作为合同加工承揽方,应承担保证产品能达到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义务,但被反诉人产品经检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致使反诉人不能向客户履行另外的订货合同,投入的资金也无法得到回报,损失严重。对此,被反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反诉,请求保护反诉人合法利益。区人民法院反诉人: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