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略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略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与上诉人曾是夫妻关系):略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本案中涉及的借款系被上诉人二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故依法应由被上诉人二个人偿还,上诉人对此债务无偿还之义务。
被上诉人一原审诉称:2005年4月6日被上诉人二向其借款人民币八万元。但事实上,此借款系被上诉人二与被上诉人一儿子合伙做生意使用,且被上诉人二借款之时并未告知上诉人。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二之间既无共同借款的合意,亦无共同处理该借款的合意;且被上诉人一表示与被上诉人二认识,但不认识上诉人,且被上诉人一出借该款项是因为被上诉人二要与其儿子要做生意使用,可见被上诉人一在借款时兼有将该款项借予被上诉人二个人,和帮助自己的儿子经营生意的双重主观意向,此皆与上诉人无关。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本案中该借款系被上诉人二私自筹资从事经营所负债务,且借款及经营所得均未用于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为被上诉人二的个人债务,即便需要返还,也应由被上诉人二自行偿还,上诉人对此无偿还之义务。
二、原审对本案诉讼时效的认定有误
《民通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可见,诉讼时效中断只发生在诉讼时效期内,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一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积极主张,二是债务人承诺履行。
借条中约定还款期为6月20日左右,且被上诉人一承认该笔款项只出借三个月,故该笔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2005年6月20日左右起算。被上诉人一分别于2008年和2012年确实找过上诉人并向上诉人表明了此借款的存在,但至2008年被上诉人一第一次找到上诉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