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胜诉后,主要是法院诉讼费用而不是全部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对于在法院诉讼中所产生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应由法院判决由败诉方承担。
另外,如果属于侵犯著作权、商标侵权等特殊案件,有法律特殊规定的,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如胜诉方提出要求对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的,则也会由法院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所委托律师而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