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
2、应有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公证遗嘱应当一式两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
2、须注明年月日
3、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自书遗嘱的特点是手续简便,不需要见证,也不需要办理公证,只要遗嘱人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随时随地的设立遗嘱。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0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且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法反证据的,遗书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在遗嘱人无文字书写能力,或者由于某些原因而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况下,遗嘱人可以请求他人代为书写遗嘱。
在代书遗嘱中,遗嘱的内容由被继承人口述,代书人无权决定遗嘱的内容,代书人仅是代为书写而已。代书遗嘱容易被伪造或者篡改,因此在代书遗嘱的订立程序上,法律规定的比较严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3、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都需要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录像为载体形成的遗嘱。为了确保录音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第17条第四款做了严格的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述的遗嘱。口头遗嘱的要求就更为特殊:
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所谓的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如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参加抢险救灾,遭遇意外事故等。
2、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需要注意《继承法》第17条第五款规定,危急情况解除之后,遗嘱人如果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那么他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