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明确,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容留卖淫罪司法解释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