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取得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也不同,后者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它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同居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㈠、
㈡》的规定办理。同居期间参与共同劳动能否分割共有财产这一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生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依成员约定而发生,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并非因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必然发生,产生家庭共同财产,必须还要经过家庭成员的协商选择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