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地研究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孙某,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们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主观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本罪,刑事辩护律师意见书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将其据为已有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了刑法266条所规定的诈骗行为,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是客观归罪,就是主观归罪。结合到本案的卷宗材料和法庭调查的情况,再进行犯罪构成的分析后不难发现:孙某的行为是不符合本案所认定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