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讼争的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目前我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因此,农民集体使用的宅基地无法评估作价,用金钱去衡量。但本案讼争的宅基地位于金湖县城郊结合部,随着城市改造的进程,其使用价值飙升,如该宅基地仅归被告王某一人使用,马某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根据我国农民宅基地具有保障性和司法性的特点,因原告马某的户籍仍在原籍,原告马某可回原籍申请宅基地。但马某户籍在楚州区农村,其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到的宅基地与讼争的位于金湖县城郊结合部宅基地的使用价值相差甚大,从其使用价值的差异性,给予原告马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失是解决本案矛盾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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