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如何处理?
1、如果因欠缺结婚实质要件而产生的婚姻登记瑕疵,由于其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形由人民法院予以宣告无效或者撤销。
比如,是否属于重婚等属于结婚实质性要件,要证明一方是否存在重婚行为的证件或者材料极易伪造,婚姻登记机关也只是对相关材料进行简单询问和形式审查,或者本身由于登记机关疏忽而对这些本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人进行了登记,如此造成的婚姻登记瑕疵,由于欠缺实质要件,最终被确认为婚姻登记无效或可撤销的可能行很大。
2、如果仅欠缺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一般不会影响婚姻登记的效力。
比如,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疏忽,将男女双方的姓名登记错误或登记日期记录错误等,或者,男女双方在非管辖户籍地进行婚姻登记,诸如此类情况一般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如果产生纠纷,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