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
由于你描述的事实不大清楚,所以,根据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如果你的情形具备了上述条件,一般构成刑事犯罪,当然,如果只是打擦边球的话,还是有挽回的余地,就是态度一定要好好好的。。
如果没有达到条件,顶多是行政处罚,拘留或者罚款以上是对容留卖淫取保候审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你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