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遗嘱信托的有关原则
信托机构办理执行遗嘱信托,作为遗嘱执行人,要充分注重把握以下的几条原则,以便更好地开展此项业务。
1、要严格区分执行遗嘱信托与治理遗产信托两种业务的界限。
2、遵守遗嘱的意志,执行遗嘱信托契约的规定。
3、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不得受让与遗嘱执行任务有关的遗产。
4、信托机构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时不能借故推托。
5、信托机构执行遗嘱时以遗嘱中指定的任务量为依据。
6、遗嘱执行过程中继续人不能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
执行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终结
1、执行遗嘱信托的成立。执行遗嘱信托可因如下情形而成立:
遗嘱人以遗嘱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亲属会议选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信托关系因遗嘱人指定而成立的。其遗嘱视同信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信托关系由法院命令成立的,其命令视同信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信托关系由亲属会议选定信托机构而成立的,须由亲属会议委托人与信托机构(执行人)商订契约,以便共同遵守。这种契约叫执行遗嘱信托契约。如已有遗嘱或命令的指定或选定,为便于信托事务的顺利进行,也可另行附立一个信托契约作为其补充,但该契约不得与遗嘱或命令发生抵触。
2、执行遗嘱的终止。执行遗嘱信托在执行遗嘱中规定的各项事务已经完成,则信托关系即告终止,信托机构的责任自行解除。
不过,法律一般都规定了终止信托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假如执行遗嘱信托契约、或命令中另有订定,虽然规定的事务已经完成,则仍需依契约或命令的规定行事,或进行或终止。假如在执行遗嘱中发生非凡情形,可由信托机构提出,也可由受益人(继续人、受遗人)、原委托人(亲属会议)提出,经多方同意或法院特许,随时解散信托,信托就宣告终止。以上是对执行遗嘱信托的有关原则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