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询问的对象
1
当事人;
2
同案犯;
3
证人;
4
鉴定人;
二、庭审发问的原则:
1、除非你知道他怎么回答,否则不问。
2、不利问题采取封闭式问题;有利问题采取开放式问题。
3、尊重他人,包括同案犯。
4、问题的设计应当有方向、有目的;有层次和逻辑;以封闭式为主,勿重复性发问。
三、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
(一)发问的目的
1、将案件中有利于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全面展开,引起法庭注意。
2、书证、物证不一致,需要当事人陈述原因,引起法庭对事实供述的怀疑。为举证质证做好铺垫,进而为辩护观点做好铺垫。
3、 要特别注意出于反驳、澄清控方不当的讯问而向被告人发问,要有意识地制造机会通过你的问、被告人的答,把前面公诉人讯问中的一些误导甚至一些强加的东西澄清、扭转过来。
(二)发问要点
1、所有的发问以阅卷为基础。庭审前要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被告人对起诉书有什么异议,把发问的思路和重点跟他沟通。
2、注意聆听,捕捉对辩护有利的信息。
聆听是为了向被告人发问时更有针对性。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注意起诉书中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记录要点;认真听取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内容,并注意其讯问方式。
(1)发现控方讯问意图。在控方讯问的时候要注意分析控方意图,这非常重要。每一方在讯问的时候都有他的意图,都要达到一种目的。公诉人和审判人员会针对各种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和事实含混不清的地方提问,辩护人要注意从这些信息中获得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
(2)认真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的辩解和陈述,注意听取被告人、被害人陈述与起诉书的矛盾之处;注意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有无分歧;注意被告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陈述是否清楚。
3、要围绕发问的目的展开
发问的目的即是为了将案件中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全面展开,辩护人发问的重点
首先就主要针对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主观表现和客观表现,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情节。
其次,要在发问中体现辩护的方向和意在说明的问题,向合议庭展现其辩护立场和主张。比如,你做的是罪轻辩护,就不要问涉及无罪的问题。
(1)律师发问的整体思路应当与律师的辩护思路一致
(2)律师发问重点应当尽可能与辩护重点一致
律师发问的重点应当与律师在接下来的程序中的质证和辩论相衔接,并尽可能与辩护重点相一致。
(3)律师发问应当区分被告人无罪辩解和罪轻辩解
被告人已经无罪辩解的,辩护律师在发问时就可以采取直接发问的方式,问被告人既然你否认实施了犯罪事实,你无罪的理由是什么,
然后,就没有犯罪动机、没有犯罪目的、没有犯罪时间、没有犯罪行为等事实以及怎么证明这些事实、有哪些无罪证据进行系统的发问。
4、问题的提出要有的放矢。做到不该问的不问、无用的不问、已问过的不问。
第
一,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同时应尽量避免与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内容重复。对于公诉人已经问过且已经做了明确回答的问题,被告人从重或无法获得明确答案的问题应当避免发问。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应当变换、调整发问的角度。
比如诈骗案,就围绕着主观故意,因为事情已经发生了,客观事实往往是存在的,但是关键是主观故意方面的,你是不是想骗,是不是想非法占有?就围绕这个来问。
行贿呢,我是行贿了,但是我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你做无罪辩护要围绕这些方面来。那么你要做罪轻辩护,你问的时候,要围绕从轻、减轻这方面,比如说话立功啊,自首啊,这是法庭的从轻,还有一些酌定的,比如说你平时表现怎么样,有没有给慈善机构捐过款?你把这个人砍倒以后有没有进行抢救啊?或者有没有对伤者进行赔偿啊?这是属于酌定情节,主要是围绕这些东西来定的。
第
二,发问要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以及公诉人提到的问题有的放矢地提出。如公诉人问到的问题若被告人回答的有歧义,律师可以再用不同的问话方式让合议庭得到更明确的回答。
第
三,对被告人本身拿不准会给出什么答案的问题不要问,免得陷入被动。有利情节可采取开放式问题。
错误案例:开放性发问的使用错误:辩护人对自己的当事人发问:“案件发生时,你在什么地方?” 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发问。恰当的问法是:“案件发生时你在不在犯罪现场?”对于这样的发问,被告人只能回答“在犯罪现场”或“不在犯罪现场”
5、注意发问方式。
首先,提问要简单明确,一次只问一个问题,不得问模棱两可的问题,清晰、明确、无歧义、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