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保证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性交易,损害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民事民为。
同居期间的分手保证协议是指为了维护同居关系,若双方订立的同居关系破裂时,一方给与对方一定金钱或其他财产作为惩罚的协议。如“甲乙同居,若同居关系破裂,甲须赔偿乙10万元青春损失费”。“分手保证协议”明显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将属于财产上的合同关系运用到人身关系上面,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
同居保证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性交易,损害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民事民为。虽然现实中,同居关系双方一旦分手,女性同居者在身心和财产方面较男性同居者更容易遭受伤害和打击,但是,法不容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只能自吞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