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贪污罪的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是贪污罪从宽处罚的必备要件之一,同时应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犯贪污罪的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要如实、无保留地向司法机关供述;真诚悔罪,是指犯罪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真心悔过;积极退赃,是指犯罪人积极主动退还贪污所得的财物。这里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是并列条件,不是选择条件,因此要求是同时具备。这三点反映了犯罪人主观上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程度。
同时应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这是要求犯罪人不仅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还要达到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实际效果。
(摘编自《lt;刑法修正案(九)gt;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出版。)
【相关立法观点】
贪污罪从宽处罚,行为人应同时具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这三个条件,且应达到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实际效果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分子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要如实地、全部地、无保留地向司法机关供述。需要指出的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是并列条件,要求全部具备。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虽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没有积极退赃的表现,有的甚至将所贪污受贿的财产转移,企图出狱后自己和家人仍继续享受这些财产,这种行为表明其不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不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
犯罪分子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表现,必须要达到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