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被处以刑罚。
被治安处罚.具体分述如下:
一、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被处以刑罚。
倒卖火车票、船票票面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获利额在2000元以上构成犯罪,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那么何为情节严重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7号(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4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 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因此,只要倒卖火车票、船票票面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获利额在2000元以上,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27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同时,应当注意,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倒卖车票行为二达不到刑法规定的上述情节严重标准,可以进行治安处罚,处以拘留或者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