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管理法》第80条“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从文义上已说明是“购进” 药品的货值金额,即购进药品时支付的货款。
2、违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不是违法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药品管理法》第101条适用于违法生产、销售行为,不包括违法购进行为。
3、从第80条条文看,对没收的药品才并处罚款,即在违法购进的药品中,对未销售可以没收的部分,应当没收并处罚款,罚款按其购进时的价格计算;已经销售的部分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不罚款。
4、《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一条适用于违法购进药品行为时,“销售药品的标价”是指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针对药品涉案货值金额 的企业把药品销售给违法购进行为人的价格。
5、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应当按有利当事人的方式理解。被告的理解依据不充分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