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那么此1年从何时开始计算呢?《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此观点是严格按照《民通意见》第168条的规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受伤往往当场即可发现。因此,其诉讼时效期间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从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所谓“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不仅包括有侵害事实的发生,而且还应当包括知晓具体的侵害人。这是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要求决定的,因为向法院起诉时只有知道明确的被告,法院才会给予受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前,受害人只知道侵害事实已经发生,而对于具体的侵害人并不是很了解,因此,诉讼时效应该从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