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假冒商标罪涉案金额如何确定的提问,在确定涉案商品的单价后,就需要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额”两个法律上的涉案金额。
(一)确定违法所得数额
目前,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确定的依据,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对这个概念给予统一的界定,对违法所得的数额确定的标准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不扣除成本说
该种观点主张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收入计算,不扣除投入经营中的成本。主要依据有《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研字〔1993〕12号),其中第二条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而“销售收入”实际上就是“销售金额”因而该规定认定“违法所得”就是违法销售收入。
国内有学者支持这种主张。就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而言,我们认为将“违法所得数额”解释为纯获利数额并不妥当,宜将其理解为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所得[1]。
2.扣除成本说
最高人民法院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法复〔1995〕3号):《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则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根据上述解释的精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侵犯著作权犯罪当中的违法所得,应当是指非法经营行为获利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