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证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人相互进行对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陈述其自己所观察的过去事实具有不可替代性,其义务性较大。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来看,证人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到庭义务。到庭义务是证人的一项重要义务。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了证人的到庭义务。郑重宣誓、如实陈述的义务。这项义务是保证证人能够知晓其如实陈述职责的重要程序,同时具有在主观上激发证人如实作证的功能。为了保证这一程序的顺利进行,许多国家和地区规定了郑重宣誓、如实陈述的义务。这项义务一般都是在进行陈述之前履行的。证言义务。所谓证言义务,就是证人负有陈述其所观察事实的义务。证言义务是证人作证义务的本质。
证人出庭一般可采用三种形式:一是当事人根据举证责任的要求,主动邀请其证人并经法庭许可,出庭作证;二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传唤证人到庭;三是法庭根据审理案件需要,自行传唤证人到庭。对于证人经合法传唤而拒不到庭的,可以由法院比照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制裁,采取教育、训诫、罚款,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处分等措施。
另外证人必须按时出庭作证。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传唤的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一般而言,证人应该以口头方式就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作出陈述,陈述必须属实,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陈述应该是针对事实,而不是就事实进行分析、评价、推理。证人必须遵守法庭秩序。证人故意作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