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尚未生效,不能将在此期间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认定为判决生效后执行期间的行为。也就是说,宣告缓刑的判决并未生效,当然这一期间就不是缓刑考验期。既然在判决生效前,出现了新的证据,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在新证据的基础上进入再审程序,依据新的证据重新评估缓刑适用条件,作出新的裁判。刑法第72条规定了缓刑适用的条件,其中实质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因犯盗窃罪被作出宣告缓刑判决的被告人在上诉期内再次盗窃的,虽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但是其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倾向非常明显,应属于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对于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而适用缓刑的,审判机关显然应当予以纠正。因此,法院应当依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纠正缓刑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