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拘30天后,还有可能被无罪释放的。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捕的,但并不表示就肯定构成犯罪,如果经侦查证明不构成犯罪的,或经法院裁判罪名不成立的,都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予以无罪释放。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准许。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准许的时间能够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窜逃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准许的时间能够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准许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准许逮捕或者不准许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准许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寓居要求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寓居。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经过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职责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准许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