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指定清算组裁定书,我的回答是:
1、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用公司财产承担,赔完拉倒,股东不承担责任。
2、想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况。一是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那就在不实或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二是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三是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对债务人承担全部责任。
3、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假如股东欠小公司钱没还,你有权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用自己的名义起诉股东,要他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