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审核、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吴某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吴某的报案,将涉嫌诈骗的被告人XX抓获的事实。
二、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工商银行黄埔堤角自助区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短信截图,证明被告人XX以微信号“哑爸”为名,冒充吴某熟人“哑巴”的身份,以谈恋爱的方式获取其信任,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吴某钱财。
三、银行开户资料、银行账户流水、古田派出所于2017年1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吴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XX、何某(已死亡)共计转款人民币658200元。
四、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刑事侦查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证据的搜查、扣押情况。
五、死亡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古田派出所于2016年10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同案犯何卫民因死亡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水塔街派出所注销身份。
六、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XX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七、身份信息,证明涉案人员的身份情况。
八、被告人XX的供述及辩解,证明被告人XX对伙同何某(已死亡)诈骗吴某人民币65820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