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建设部2008年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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