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辩护人辩称:
一、被告人行为是自首;
二、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小,犯罪金额不大;
三、本案银行管理存在疏漏,在发放信用卡以及提供信用卡额度的过程中,没有限额把关,没有讲述法律风险,只是讲述信用卡的利益优点,膨胀被告人的私欲,导致事情的发生,银行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被告人家属已替宋某退回全部款项;
五、
双峰县法院诈骗2018判决书被告人在庭审中悔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当庭提交客户回单三张,证实被告人家属于2016年10月18日将涉案款项交至本院,请求返回给涉案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