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照房屋的用途来划分,可将房屋分为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库用房、行政司法军事用房、科教文卫用房、旅游用房和其他特殊用房。其中,住宅又可划分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宅基地房屋;根据供应对象和供应条件的不同,保障性住房又可划分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按照房屋的产权状态来划分,可将房屋划分为产权房、无产权房、预售商品房、被司法查封的房屋、被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房屋。
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1之规定,能否办理产权的变更登记是判断以房抵债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围绕能否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判断各种类型的房屋能否用来抵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审查: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否拥有处分房屋的权利。以无权处分的房屋为标的物签署以房抵债协议,可能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而归于无效。比如: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对其承租的住房并无处分的权利,其以廉租住房与债权人达成的抵债协议将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归于无效。
2.房屋能否交易或者是否满足可交易的条件。以房抵债是债权人通过实际受领房屋以代替原给付,它需要该房屋最终能够实现产权转移,否则原债并不会因达成以房抵债的合意而消灭。各种类型的房屋中,不能交易或者不满足交易条件的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比如:行政司法军事用房、科教文卫用房、公租房、廉租房依法是不得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若未按规定取得完整产权也不得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