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无相关鉴定资质;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经过质证不能作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面任何一种理由,当事人都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从你的陈述看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只是表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人民法院不准许你重新鉴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鉴定结论不具备上述严重问题,只是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表述不确切、答复不完备、又获取了新的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鉴定资料等,则可以通过补充鉴定的方式解决,你不妨向法院申请进行补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