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须是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以前。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有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两种。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申请。
3、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以内上诉。通知参加诉讼必须具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利。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法律依据: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