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杨某与张某原系相爱12年的恋人,2009年杨某不顾双方的感情和张某的一再挽留而执意一人去广州闯荡,双方因此分手,并签署了分手协议。2011年杨某从广东回到长沙后,知晓张某已有新的男友并拒绝其多次纠緾,遂怀恨在心。 同年3月17日晚10时许,杨某来到张某居住的长沙市天心区白沙公寓302房,用切割机将该房屋卫生间的铝合金护窗切开一个洞口。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将其车中的汽油抽出并装在两个空矿泉水瓶内,从切开的洞口翻窗入室,向睡在主卧室内的张某、李廷生身上及床上泼洒汽油。张某感觉脸上有液体后从睡梦中惊醒,杨某立即将汽油点燃,导致张某全身着火,继而引发床上和房屋的大火。大火造成张某、李延生严重烧伤,房屋被大面积烧毁,相邻住户的房屋及财物被部分烧毁的严重后果。2011年3月21日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全身二度至三度烧伤,占体表总面积的48.5%,呼吸道亦严重烧伤,已构成重伤;张某全面部疤痕并中度毁容,评定为三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3.2万元。认定李延生全身二度烧伤,占体表面积10%左右,已构成轻伤。经长沙市天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的房屋装修及家具物品损失为74800元。张某受伤后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88天,用去医疗费用220916.3元,鉴定费2000元。
【承办过程】
2011年6月24日,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放火罪为由对其提起公诉。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通知被害人杨纯红提起附事民事诉讼。张某委托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邹新军律师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张某已被严重烧伤,面部被毁容,惨不忍睹。张某的房屋被严重烧毁,无法居住。张某受伤前一直靠打零工为生,无固定经济来源,其被烧伤后,杨某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张某所花费的22万余元巨额医疗费都是由其同学组织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募捐所得。邹新军律师在听取被害人声泪俱下的控诉后,感觉案情重大,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在搜集完全部证据后,立即着手计算张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制作损失清单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随后又代理其向天心区人民法院办理了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手续。天心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当地数十名群众参加旁听。邹新军律师参加法庭调查,进行举证、质证程序后,主要从被告人张建平放火行为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放火后不仅拒不支付被害人的抢救费用,甚至还在投案自首前,变卖车辆,逃避民事赔偿责任,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创伤,应当依法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被告人杨某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等方面进行了法庭辩论。
【承办结果】
2009年4月1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后,采纳了邹新军律师的代理意见,当庭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依法认定被告人杨某犯交通放火罪,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责令被告人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761803.3元。
【简要点评】
“冲动是魔鬼”!曾经在一起相依相偎,患难与共,连续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一对恋人,在分道扬镳两年后,又因杨某妒恨张某找到了新的男朋友,而一时冲动,实施放火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彻底摧毁了两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张某要承受被毁容,生活无法自理的巨大悲痛,而且还要自行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杨某则要承受14年之久的牢狱之灾。承办律师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之所急,在积极收集证据材料的同时,不忘主动安抚被害人家属的情绪,使被害人长期压抑的情绪得以释放。邹新军律师在本案中勤恳扎实的工作态度、高度负责的精神、精湛的法律知识、娴熟的办案技巧以及心系当事人的办案热情,最终将肇事者绳之以法,为被害人讨回了个公道,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纵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