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盗窃罪,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退赃,积极退赃后,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当与自己犯罪行为无关的人或事被查处,担心自己的受贿事实被发现而主动退赃的情形,司法机关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分歧。部分审判人员比照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9条第2款“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的规定,认为与此情形不同,对与己无关联的人或事被查处而主动退赃的行为认为是主动退赃,不是掩饰犯罪,不宜以受贿罪论处。这种认识上的不一致直接影响了适用法律的统一。我们认为,以上情形应认定为受贿。
《意见》第9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仅适用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的情况;而第2款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而是退还或上交款物的目的是否“为掩饰犯罪”。如果行为人收受财物时有受贿的故意,仅仅因为害怕案发或者被惩处才实施退还、上交行为的,则不论是否有因与自身受贿有关的人或事已经案发,或者已被列为侦查对象等具体客观事实的发生,均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